2016-08-3117:36

〔記者張菁雅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民陳先生家裡發生火災,向市府申請災害救助金,卻因戶籍不在該處而無法請領,痛批市府沒人性。市議員江肇國今天要求市府將心比心,從寬認定受助者資格。社會局則表示,須同時有設籍及居住事實才可領災害救助金,陳先生只能領安置代金。

陳先生表示,他與母親、弟弟於103年開始在中區成功路租屋,由母親擔任戶長,他平日在市場擺攤,沒有固定收入,今年7月租屋處失火,衣物、家具、貴重物品都付之一炬,經濟陷入絕境,他向市府申請災害救助金,市府相關單位卻互踢皮球,一再以他未設籍該處為由,百般刁難,拒絕核發救助金,只願意給他「安置代金」6000元,讓他覺得自己像乞丐。

江肇國指出,根據「台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」,民眾住屋因遭受災害而無法居住時,戶內人口得向市府申請安遷救助每人2萬元;而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每年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,戶內人口定義包含「與戶長同戶籍者」及「與戶長非同戶籍,但共同生活者」,按照上述定義,陳先生屬於戶內人口,有領取補助資格,市府顯然錯解法令。

江肇國認為,市府應將心比心,從寬認定受助者的資格,災害救助金應採取以「戶籍」、「居住事實」雙軌制,只要符合一項就可申請。

社會局對此表示,陳先生母親、弟弟的戶籍與居住現址均符合法令規定,已核發安遷救助各2萬元;而陳先生的戶籍非設於災害發生現址,依法可領取「安置代金」補助,補助最多10日,每人每日600元,該局已依規定核發陳先生6000元。

社會局指出,「台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」是依據中央「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」制定,其中,安遷救助所稱受災戶是指「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,且居住於現址者」,戶籍與居住現址兩項要件需同時具備,才可領取安遷救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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